广州市御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告知书
(2025)御美食破管字第10号
广州市御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兼经理文梦菱、监事徐振伟以及股东文梦菱、唐仟苟、彭金花、刘志满: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2025)粤0114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州市御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30日以(2025)粤0114破19-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御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赵以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十六、十七、十八条之规定,请贵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配合以下内容:
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1. 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2. 不得抽逃出资,不得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不得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的财产收益的除外;
3. 不得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4. 对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若贵方对本通知书所列事项存有异议或有相应线索提供,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告知,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贵方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广州市御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胡律师、吴助理;020-38556253;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9层。
公 开 人:广州市御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