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若要平衡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等权益,关键在于企业要把握最小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同时保障程序合法透明。 “具体来看,监控的手段、范围和强度,应与实现安全生产、维护基本劳动纪律等正当目的相称,并且坚持在最小必要范围内进行。”王天玉说。 王天玉建议,用人单位在满足最低监控需求的基础上,可根据行业特性再做加法。“比如,在物流、仓储、金融等行业,一些企业对核心数据、商业秘密等有特殊保护需求,因此可以按照比例原则,针对不同行业实施差异化监控场景管理。”
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在员工知情的前提下,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或在办公电脑中安装监测软件并不必然侵犯隐私权。“但是,如果员工不知情,公司仍对员工个人手机、电脑进行监控,则可能直接构成侵权。”他说。 “判断这类监控行为是否侵权,一方面,要看被监测的手机、电脑等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办公设备,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监控安装情况,保障其知情权。”张爱东表示,如果员工明知其办公设备处于被监测状态却仍登录微信、QQ等社交媒体个人账户,应当视为员工对隐私权的放弃。 王天玉进一步表示,程序合规至关重要,用人单位须就监控的位置、范围、方式等向劳动者进行全面、透明的告知,同时征得劳动者集体同意。此外,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实施自动化评价的监控系统日益普遍,用人单位应设置对监控内容的人工复核方式和申诉渠道。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