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更牵扯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近年来,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工程有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
李果霏律师解答:
(一)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验收,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已投入使用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如不能证明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以工程质量原因主张拒付工程款。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质量缺陷责任、保修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属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具有拒绝支付或者扣减工程价款的抗辩权利。

李果霏律师补充: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李果霏律师
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建工纠纷,常年服务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