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服不是护身符,临时不是免罪牌。
近日,一段城管冲撞老人的视频在网上引起巨大热议。视频画面显示,一名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员快速冲到一名老人身边与老人身体发生接触,老人当场倒地。附近一名商户表示,事情发生在12月21日,地点在福建省福安市察阳路与兴业路交叉口附近。事件发生后,涉事老人不幸离世。
据记者报道,有网友称,老人与城管队员因发生口角起争执,长时间辱骂城管,后被城管队员推倒。
12月25日,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已有专门人员在处理,涉事人员为临时工,警方也已介入。

有网友看了网上视频后,气愤地说,这根本不是普通的“身体接触”,明显是故意冲撞,性质恶劣。也有网友说,这世界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城管为何去推老人?还不是老人长时间辱骂城管?还有网友说,谁知道老人到底是什么原因去世的,是城管推倒直接导致死亡,还是老人本身就有严重的疾病?
事件在网上发酵后,“恶意揣测”的网友不在少数,甚至有偏激的网友直接说是“故意杀人”,这当然过于夸张。要平息舆情,厘清事实,避免“恶意揣测”,该怎么做?
仔细观看视频,涉事城管身上似乎配有执法记录仪。这个执法记录仪不仅是记录小商小贩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更是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是避免执法人员“出了事说不清”。老人到底有没有辱骂城管,城管执法是否合理,冲撞是情绪冲动还是故意伤害,既然大家争议如此激烈,城管部门应该及时公布当时的执法录像,定风止浪。
面对“恶意揣测”,城管部门如果迟迟不公布执法录像,就要及时说明原因。不要说“没有配备执法记录仪”,全国范围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强制性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携带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如果城管没有携带,那就不应该上路执法。如果携带了而没有开启使用,那就是执法不规范。只要没有开启,就难免网友再次“恶意揣测”,有利于自己执法的时候就录像,准备动手的时候,就关闭。当然,也有一种最常见的可能,执法记录仪坏了。生活中,往往在关键时候掉链子,很多摄像头都是在要求查看监控的时候,才发现“坏了”。
除了应公布执法记录仪上的执法录像,还要厘清三个问题。

一、临时工是否有执法权?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执法权委托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意味着,即便是协助执法的协管员、辅助人员,也无权独立实施强制措施,更不得使用暴力。
若涉事“临时工”未取得执法证件却身着制服、行使执法行为,是否涉嫌越权执法?
二、临时工能否让单位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法律上并无“临时工”这一独立劳动关系类别。无论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还是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形式工作的人员,只要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临时工”的说法在法律上并不能免除或转移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民事乃至可能的行政、监管责任。
三、城管执法的边界在哪?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享有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职权,但其权力的行使应该有明确的边界。即使面对老人长时间辱骂,也应该保持克制,使用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肢体冲突,特别是可能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通常是最后且受到严格限定的选项。也就是说,不到万不得已,没有受到人身伤害,尽量不动手。在此事件中,就算老人有辱骂,但从目前的视频来看,老人不具有明显的攻击性,没有迹象显示对城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城管快速冲向老人身体“接触”,是否超出了正常执法限度?
无论最终个人责任如何认定,一条生命在执法相关场景中逝去,令人遗憾。任何执法行为,其根本目的应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民权益,而非制造新的伤害甚至悲剧。在冲突现场,应该将保护生命安全作为最高准则,优先于简单的秩序恢复或任务完成,这应该是每一位执法者的职业本能。
生命的逝去,不能用“临时”来注解;责任的厘清,更不能靠“身份”来切割。期待警方公正、细致、透明的调查,能尽早廓清事实,给逝者以告慰,给家属以交代,给公众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