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初就是信了他们业务员的鬼话,说材料是国标品质、拉力达标,结果花了几万块进货,施工完闭水试验全漏了!”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的商户黄先生提起沈阳春辉云尚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满是愤懑。这场因虚假宣传引发的建材质量纠纷,不仅让黄先生蒙受五六万元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更暴露了涉事企业漠视法律、践踏市场诚信的恶劣行径。
2025年7月,沈阳春辉云尚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微信联系黄先生,以“国标品质”“拉力达标”“质量绝对有保障”等承诺展开推销,双方敲定3200元/吨的采购价格后,黄先生先后分批次订购了该公司的水性聚氨酯防水材料及防水卷材,累计支付货款数万元。


彼时业务员拍着胸脯保证产品完全符合施工标准,即便黄先生此前使用过该公司卷材时已发现质量“一般”,仍基于对厂家宣传的信任继续合作。但他未曾想到,这份信任最终换来的是一场工程浩劫。


防水工程有着严格的行业规范,需经过3-4遍涂刷干透后再进行闭水试验,确认无渗漏后方为合格。黄先生严格按照流程施工,可每次闭水试验都会发现墙面、地面防水层渗漏,所谓“达标拉力”更是无从谈起——材料用手一扯就破,完全不具备防水应有的基本性能。



这意味着所有已施工的工程全部作废,黄先生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将不合格材料铲除,重新从其他商家采购合格材料返工。而这一切损失的根源,正是沈阳春辉云尚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蓄意的虚假宣传:其业务员明知产品质量不达标,却故意夸大性能、隐瞒缺陷,诱骗黄先生签订采购合同,这种行为已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不得对商品性能、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强制性规定,本质上就是商业欺诈。
更令人不齿的是,事发后涉事公司的推诿塞责。黄先生发现质量问题后多次联系协商赔偿,该公司先是将责任推给“业务员不了解产品情况”,辩称“此价格对应的材料本就达不到承诺标准”,这种自相矛盾的说辞恰好印证了其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随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对黄先生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被逼无奈的黄先生向12315市场监管热线投诉,得到的回应却是涉事公司提供了一份“合格检验报告”,建议双方自行协商。但明眼人都清楚,厂家送检样品与实际销售产品存在质量差异,早已是行业内部分不良商家的惯用伎俩,这种“送检合格、销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涉事公司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需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先生要求涉事公司赔偿材料损失费和人工费,完全是合法合理的维权主张,绝非“讹诈”,而沈阳春辉云尚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企图以拖延战术逃避责任,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触碰了法律红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营业执照,其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径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这场纠纷绝非个例,在建材市场中,类似“虚假宣传诱购、不合格产品坑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沈阳春辉云尚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藐视,是对商业诚信的彻底抛弃。市场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企业都不能凭借信息不对称肆意欺骗消费者,更不能将自身利益建立在损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之上。
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高压线,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商家,都必须坚守质量底线、诚信经营,否则终将被市场淘汰,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