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彦宗
因为无端猜疑同班女同学潘某某,14岁的深圳初三男生钟某某预先购买了折叠刀,在小区里捅杀了潘某某。杀人后钟某某跑开,听到潘某某呼喊救命后,又折返回来,跪压在她身上,捅刺她脖颈数刀。回到家后,钟某某对家人解释手上的血,谎称是见义勇为被砍伤双手所致。
这起发生在今年4月8日的残忍凶杀案,11月28日迎来一审宣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判决书认为,“钟某某预谋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钟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对于这个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很多网友是不满意的。媒体专门刊发了法学教授的专访,普及不能判处钟某某死刑的原因,有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掣肘,也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限定。
这些普法的东西,公众也并非不懂。很多人完完全全清楚,哪怕钟某某的恶行再怎么令人发指,折返回头补刀被害人,必须取人性命,或者杀人前专门搜索未成年杀人案量刑,都无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判处他极刑。未满18周岁这个年龄,成了他的“免死金牌”。
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行法律及历次刑法修正案,都未触动的核心法律原则。无论未成年人犯下多么大的罪恶,都绝对禁止判处他们死刑。刑法修正案曾调整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但未触碰死刑适用禁区。不排除钟某某预谋杀人前搜索确认了这一点,知道自己死不了,才折返补刀。
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已经是顶格量刑了。可在憎恨杀人凶手钟某某的人看来,这样的顶格惩处不能让他们获得慰藉,也不能告慰受害者在天之灵。“不适用死刑”的法律原则,在他们看来不是什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为他们不相信这样的罪大恶极者,有改过自新的可能和司法救赎的必要。尤其在发生了一系列恶性案件后,很多人担心,“不判死刑”并未震慑到那些潜在的小恶魔,反而让他们更加敢于行凶。
不判钟某某死刑,强调“教育、感化、挽救”等,高举道德主义立法原则,当然有成文法支持,毕竟这是废死主张的基本盘。但在类似深圳这起残杀案中,它很难说服女孩的母亲,也很难说服盼望死刑的人,他们对所谓教化感化持悲观态度。
虽说判了无期,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若钟某某在监狱中表现不错,能减刑到23年左右有期徒刑,出狱后正值35岁上下的壮年,如果他没有真正改过自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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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到另外的“补丁”,对“小恶魔”处以顶格量刑的同时,判处终身监禁或不得减刑等,就像对判处死缓的大贪官。问题是,这些想法比较激进,要么与现行法制抵触,要么与法律的底层逻辑相矛盾。设想一下很容易,真要想修法立法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只能是发泄舆论愤怒的一种空想。
即使后面还有二审,可考虑种种实际,钟某某确定无疑会逃过死刑。法学教授从这个判决中,重申对未成年重刑犯教育感化的重要性;潘某某的爸妈则想到,钟某某将来出狱时,他们已经衰老;义愤填膺的人审视了一圈法律,发现要想在无期徒刑上强度,却无法可依;而不能排除的是,有另外的X某某看到此案,然后壮了他们魔鬼一样的底气。对于这个可能性,各方是不是只能接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