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开车进停车场,经常能看到这样的告示:“本场地只用于车辆停放,不负责保管”“车内物品丢失、车辆受损,本停车场概不负责”。不少人一看,也就认了:出事大概也只能自认倒霉。
日前,湖里法院审理一起“高空坠玻璃砸车案”给出结果:停车场物业公司被判承担50%赔偿责任,停车场内的免责声明因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而无效。

车主蒙了: 车身多处明显凹陷划伤
不久前,正在上班的杨先生接到同事电话:“你的车被玻璃砸了!”
他赶到停车场一看,整个人都愣住了,车前盖和车身布满玻璃碎渣,多处明显凹陷、划伤。杨先生当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
好在车辆此前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定损后,确认维修费用为17768元,并给杨先生全额理赔。随后,保险公司依法代位,把负责该停车场管理的华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这17768元及利息。
物业不认:
我只租场地,不保管
到了法庭,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物业该不该负责?应该赔多少?
华某公司一口咬定:我们只是提供停车场地租赁,并非保管车辆;停车场多处张贴了“只提供场地使用,不承担保管责任”的告示;杨先生报警时说“楼上有人丢瓶子”,后来又说是“走廊玻璃掉落”,说法前后矛盾;车上部分损伤,到底是不是这次事件造成的,也存疑。
将停车场物业方的理由归纳起来就是:第一,我已提前告知,没义务保管你的车;第二,事故原因你也说不清;第三,车损费用是否都由这次事件造成的,还不一定。
法院审理:
“免责公告”,不是“护身符”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在详细审理后,给出了一套清晰的逻辑。
第一步:看停车场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华某公司是这个停车场的管理人,停车区域紧邻高层建筑,存在高空抛物、玻璃坠落的客观风险。但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做过这些事情:是否设置显眼的高空坠物风险警示标志,是否安装了必要的监控摄像头,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认定停车场管理方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管理过失。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停车场的“免责公告”性质属于“合同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华某公司作为停车场地的出租方,其应确保其提供的场地系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但其未能提供安全的车辆停放场地,本身也存在重大过失,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步:看损失到底有多少。对于维修费用,华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不一定都是这次事故造成的。但保险公司提供了现场查勘、定损等材料,证据链完整,法院最终采信车辆损失确认为17768元。
第三步:责任怎么分?这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到底是哪个楼层、哪一块玻璃,是人为抛掷还是自然脱落,一直无法查清。由于华某公司存在管理过失,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支付8884元及利息。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万一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车主现场拍照、录像,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警、联系保险,并联系物业、停车场管理方到场处理,还要注意拍下停车场内的告示牌、摄像头位置等,为后续判断责任提供依据。
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