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当事人可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全力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6.异议登记;7.更正登记;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
答:1.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3.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哪些属于不动产转移登记?
答:1. 买卖、互换、赠与的;2 .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属于不动产变更登记?
答: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什么是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六、什么是不动产异议登记?
答:是指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其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利益,避免登记簿记载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而暂时击破登记公信力的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七、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
答: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八、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答: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答: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十、房屋“落宗”的含义是什么?
答: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以来的新名词,指给房屋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找到对应的地块。它是实现房地一体登记的基础,本质为将分置的房产和土地数据合并,最终整合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中。
来源: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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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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