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给了TA
居住权登记科普
我还能住吗?
一、案例速递
近期,中心接到了一例咨询,赵先生想将自己名下的住房赠与给儿子小赵先生,但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且无其他固定住所,赵先生希望在赠与房屋的同时,保留对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确保自己晚年有房可住。通过咨询,赵先生了解到可以通过居住权登记实现这一需求,并顺利完成了登记。
二、常见问答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因此为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居住权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居住权首次登记材料,包括:
A.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等材料;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B.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C.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居住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1. 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与“期限性”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具有人身属性,父亲不得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如孙子),也不得继承(若父亲去世,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的期限可约定为“终身”或“固定期限”(如“至儿子结婚后5年”),但需明确写入《居住权设立合同》,否则视为“无固定期限”。
2. 房屋的“处分限制”
居住权一旦设立,将对房屋交易、租赁、抵押产生一定影响。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若儿子想要将房屋卖出,需要告知买方房屋的居住权情况,保障买方的知情权(因 居住权的存在会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可能会出现买了房却住不进去的困境,买受人一般不愿购买设有居住权的房屋)。
3.法律保障:居住权的“物权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即使儿子后续出售房屋,父亲仍可依据居住权登记,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去世。若儿子违反合同约定(如阻挠正常居住),父亲可通过合同上载明的争议解决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父亲将房屋赠与儿子后设立居住权,是一种兼顾财产传承与晚年保障的方式,其优势在于儿子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实现家庭财富的转移;父亲通过居住权登记,确保自己有房可住,避免“老无所居”;居住权的物权效力,在法律上确保父亲的居住权利不受儿子处分房屋的影响。
来源: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编辑:马建强
审定:唐丽花
地址:临夏市人民路3号
公交路线:4、15路(市政府下车)
上一篇:登报声明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