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景泰县的常女士,2018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恶性肿瘤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2024年,常女士经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卵巢癌,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分别切除了子宫、卵巢、大网膜等身体重要器官。
事后,常女士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常女士所患疾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并注销了保险合同。
近日,景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卵巢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向常女士支付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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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9日,常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景泰支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一年一交,缴费期限20年,保险金为15万元。保险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
2024年5月初,常女士因身体不适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就医,经医院检查发现常女士患有交界性浆液性肿瘤,微乳头亚性/低级别浆液性非浸润性癌。后常女士在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两次手术,分别切除了子宫、卵巢、大网膜等身体重要器官。常女士将病理切片送至北京北大肿瘤医院,经该院专家会诊确定常女士系交界性浆液性肿瘤。事后常女士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常女士所患疾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并注销了保险合同。随后,常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景泰县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常女士提供的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诊断为妊娠合并卵巢肿瘤、卵巢交界性肿瘤等五项诊断,根据上述保险条款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常女士所患右侧卵巢交界性浆液性肿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病历中并无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并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记载和证据。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女士因病两次住院治疗,并切除全子宫双侧附件、大网膜,已对常女士的身体健康及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从病后诊疗经过、手术等情况看,应属于一般人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北大肿瘤医院的病理报告及门诊诊断结果显示常女士的病情为卵巢癌(低级别浆液性非浸润性癌剥除术后),在普通人的理解和认知中“癌”即为恶性肿瘤,也符合投保人投保的真实意图和社会普通人的合理期待。故常女士所确诊的“卵巢癌(低级别浆液性非浸润性癌剥除术后)”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责任范围。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选取诊疗过程中的诊断文字,主张常女士的疾病不符合理赔条件,属于断章取义,不足以反驳常女士的主张,遂判决保险公司向常女士支付15万元。一审判决后,常女士和保险公司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保险金的给付。
法官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就要清楚知晓理赔范围及免赔情况,且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当遇到保险合同约定理赔的情况时,应该准备好所有理赔证据,包括医院的出院证明、病历、病理报告及其他所有相关诊断和检查报告,一并递交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