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75岁老人马女士求助媒体,称希望找一个“干女儿”来照顾自己,相关采访视频播放量高达数百万,引发全网热议。

图源媒体公开报道
据媒体报道,马女士早年离婚后一直独自生活,有两个女儿,与亲戚无来往,如今哮喘严重,却面临无人照顾的困境。
“走路100米都走不动,家里乱七八糟,没力气收拾……”马女士称,大女儿在外地工作,以前也经常联系,但最近突然不管她了,不要她的财产,还要断绝关系,二女儿40多岁,是一名残疾人,独自生活都比较困难。
在采访视频中,记者通过电话与马女士的大女儿联系沟通。她对记者说:“我自己也没有工作,我怎么管啊,她愿意的话我把她带到农村去,非要把我逼成精神病的话我也没办法。”对于马女士想认“干女儿”并赠送房产的想法,她回复道:“随便,那都是她的东西,我管得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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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马女士曾因照看外孙女问题和大女儿闹掰,目前随着年龄增大,倍感孤独和不安。想借此机会在全网求认一个“干女儿”养老并签订相关协议。
“怕我以后连一口热乎饭也吃不上,万一出什么状况,倒在路上没人管我……”马女士表示,如果“干女儿”真心对她,愿意把另外一套房产和40万元财产给她,每个月再支付给她3000元工资,现在住的房产留给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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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记者注意到,该视频评论区出现不少“在线求岗”的网友,还有一些网友表示“上养老院不是更好吗”“这是在说气话”。

马女士在全网求认“干女儿”并口头承诺赠送房产以及个人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吗?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大伟律师表示,这种全网求认“干女儿”的行为,类似于“招聘启事+情感广告”。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马女士的口头承诺,构成要约邀请,但不构成合同成立与生效。马女士只是在镜头前表达了一个将来“可能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指定具体受益人。后续,马女士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在继承开始后,将优先于一般遗嘱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吴学联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干女儿”约定生养死葬义务与财产遗赠的对价关系。“干女儿”无法定继承权,但可通过签订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受遗赠权,若仅口头认亲未签协议,或协议无效、未履行,“干女儿”无法获得财产。
法治网记者经梳理发现,与马女士有相似遭遇的案例并不少见,一些子女以签订断绝亲子关系协议为由,或是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这些行为会获得法律支持吗?
对此,吴学联律师表示,子女要求断绝亲子关系不会获得法律支持,马女士与大女儿的关系属于自然血亲,基于出生事实产生,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或单方声明断绝。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通过“放弃财产”“断绝关系”免除,即便马女士的大女儿明确拒绝继承,仍需承担赡养马女士的责任;其二女儿因系残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依法免除赡养义务。
李大伟律师强调,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马女士有权将绝大部分财产留给“干女儿”,法律会通过“必要份额”制度强制要求保留一定遗产份额给身患残疾的二女儿。另外,大女儿以“不赡养+口头放弃遗产”的方式处理问题,实际上是面临双重风险:一方面,赡养义务并不会因此消失;另一方面,将来即使进入法定继承程序,也可能因“不尽赡养义务”被法院判决少分或不分遗产。
那么,如果马女士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找到了称心的“干女儿”,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吴学联律师建议,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马女士(遗赠人)而言,应明确财产清单(房产位置、产权信息等)、扶养义务(日常照料、医疗护理、丧葬事宜),现场公证或律师见证强化效力;不得擅自处分约定财产,保留“干女儿”(扶养人)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医疗票据、探望记录)。对扶养人而言,也应核实遗赠人的财产合法性,避免仅因“财产承诺”签约;明确自身义务边界,留存履行扶养义务的完整证据,防止后续被主张“未完全履行义务”而丧失受遗赠权。
吴学联律师还特别提醒,要警惕“短期示好后失联”“恶意转移财产”等风险,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条件与违约责任,如扶养人违约则丧失受遗赠权,遗赠人违约需赔偿损失。
“针对类似事件,最稳妥的方式就是‘遗赠扶养协议+规范遗嘱’,而不是停留在公开表态,遗赠人可以通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把‘照顾义务’与‘受遗赠权利’清晰绑定,并在遗嘱中对子女做出明确、合理、可执行的安排。”李大伟律师说。
来源:法治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