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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092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入户门内开改外开 法院:相邻相处不可任性
王某为某小区2号楼2单元1002室业主,张某为同层1001室业主。案涉房产交房时,1001室入户门为内开门,1002室入户门为外开门。装修时,张某将其1001室入户门更改为外开状态,导致与王某1002室入户门两门同时打开时会发生碰撞,并成90°夹角,且张某1001室入户门完全打开后,会遮挡王某1002室人员的正常通行。王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将入户门开门朝向恢复原状,也曾向物业及相关部门反映,均未果。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张某辩称,不认可原告诉求,我方的入户门向内开,进出门的时候也有安全隐患;我方可以做到半开门,不会对原告进出造成阻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在明知开发商规划设计并安装好的入户门为内开的情况下,擅自将1001室的入户门改装为向外开启,该入户门在开门的瞬间占用公共通道,导致与王某1002室入户门开启时相互干扰,对居住在两室人员的日常出入、遇突发事件紧急逃生等均造成一定妨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张某1001室入户门呈完全打开状态后,会直接阻碍王某1002室公共通道的正常通行。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超出合理限度,构成对王某相邻权的侵害。在案件经调解无果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位于某小区2号楼2单元1001室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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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法院:执刑联动“破译”“金蝉脱壳” 真相
“这27万元血汗钱,我催了一年又一年,法院判了也拿不到,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昌乐法院接待室内,申请执行人王某红着眼眶,话语里满是维权路上的焦灼与无助。谁曾想,昔日推心置腹的朋友,在借款到期后竟翻脸不认人,不仅分文未还,更处心积虑转移财产。这场看似“死局”的执行案件,在昌乐法院“执刑联动”协同发力下,最终迎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

■淄博中院:房子分了,家还在!产权归位,居住无忧
王某生前与儿子王小甲、王小乙、女儿王小丙共有一套房产,各自占有相应份额。王某与李某是晚年重组家庭,二人相互陪伴、照料生活,后登记结婚。2019 年王某去世,经法院判决,李某与三名继子女各分得案涉房产 5% 的份额。可判决之后,王小甲、王小乙、王小丙再次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直接拍卖、变卖房产,并按比例分割房款。三位继子女只着眼财产分割,却完全忽略了李某的实际处境:李某年事已高、身体不好,这套房子是她唯一的安身之所。如果房子被拍卖,老人将彻底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刻意识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财产官司,而是关系到一位古稀老人最基本的生存与尊严。法官全面梳理各方诉求,找准矛盾根源 —— 既有经济利益考量,也有长期积累的家庭隔阂。在此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明居住权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提出 “产权分割 + 居住权设立”*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经过三轮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房产按份归三名继子女所有,为李某设立终身居住权,居住期间继子女不得干扰、驱赶。法官还在调解协议中,细致明确了居住权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确保依法登记、落到实处。
■高唐法院:速保促调 直划解纷——以高效司法跑出为民办实事“加速度”
一起拖延数年的承揽合同尾款纠纷,从立案保全到调解兑现,仅月余便圆满收官。高唐法院鱼邱湖法庭始终立足群众急难愁盼,创新推行“快保全、巧调解、直划拨”高效解纷模式,既守住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省去漫长执行流程,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用实干与担当彰显司法温度与办案速度,切实把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093
■菏泽中院: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破解“离婚即失居”困境
李某(女)与孙某(男)于2021年5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2022年9月生育一女孙某某。女方打工,男方有正式工作,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24年11月起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女随女方生活。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房屋对价给男方;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范围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一套,孙某的个人养老金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若干元。
婚生女自分居后长期随母亲生活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判决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而女方作为分居期间子女的主要照料者,承担了更多的抚养责任与生活压力,现女方无房可住,其要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其支付男方房屋相应对价,应予支持。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
视频普法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妻子擅自给孩子报2万元培训班,丈夫有权要求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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